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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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可回收金額係指一項資產之淨公平價值或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
當以前年度認列資產減損之情況不再存在時,則在以前年度提列損失金額之範圍內予以迴轉。
(十三)員工退職金
1.
本基金會原對正式聘用之編制人員訂有員工退職撫卹辦法,每月按員工月支報酬
7%
提撥退職
準備金,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該退職準備金並未列入本基金會資產項下。惟自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起,本基金會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爰依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訂之勞工退休金
制度,每月按薪資所屬投保級距之
7%
提繳勞工退休基金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不再提存至本基金會退職金專戶。
2.
本基金會退休金辦法屬確定提撥退休辦法者,則依權責發生基礎將應提撥之退休基金數額認列
為當期之退休金成本。
(十四)所得稅
係依據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計算所得稅;對於以前年度之溢、低估數,
列為當年度所得稅費用之調整項目。
(十五)或有保證損失準備
本基金會依外交部核定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
證處理辦法」規定,為民間業者辦理授信之保證案件,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逾期放
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要點」考量個案之風險程度予以提撥保證責任準備。
(十六)收入及成本
收入(含收受政府機關與所得有關之捐助)於獲利過程大部份已完成,且已實現或可實現時認列。
相關成本配合收入於發生時承認。費用則依權責發生制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費用。
(十七)會計估計
本基金會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業已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對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或有事
項,作必要之衡量、評估與揭露,其中包括若干假設及估計之採用,惟該等假設及估計與實際結
果可能存有差異。
(十八)交割日會計
採用交割日會計時,對於交易日及交割日間公平價值之變動,屬以成本或攤銷後成本衡量者,不
予認列,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認列為當期損益。
三、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