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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85

十四、餘絀

本基金會係屬財團法人,以加強國際合作、增進對外關係、促進社會發展、社會進步及人類福祉為宗旨,

不以營利為目的,故依章程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

十五、其他收入

104

年度

103

年度

備抵呆帳轉列收入數

$ 4,550,445

$ 4,839,579

其他

8,022,243

16,704,121

$ 12,572,688

$ 21,543,700

十六、退職準備

/

應計退職金準備

(一)本基金會原按月就月支報酬

7%

提撥退職準備金,以退職準備金專戶之名義專戶儲存於金融機構,該退職

準備金並未列入本基金會資產項下。截至民國

104

年及

103

12

31

日止,本基金會撥存於金融機構退

職準備金專戶之餘額分別為

99,438,022

元及

87,378,901

元。

(二)本基金會提撥之員工退職準備金專戶明細如下:

104

年度

103

年度

期初餘額

$ 87,378,901

$ 86,393,838

利息收入

1,112,852

1,041,320

本期提撥

10,946,269

4,000,000

本期給付

-

4,056,257

期末餘額

$ 99,438,022

$ 87,378,901

(三)因自民國

98

9

1

日起,本基金會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故本基金會採取下列兩方案:

方案一:結清年資並將結算金提撥至本基金會開立之金融機構員工專戶,未來俟員工符合退休或撫卹條

件,或離職後於年滿

55

歲或死亡時,始得請求撥付結算金;

方案二:不結清年資,繼續適用舊制之退職撫卹辦法。

故本基金會以民國

98

9

1

日為衡量日,依精算結果中衡量日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不足本基金會「選

舊制過去及未來服務年資」產生之給付現值之金額

16,014,156

元,認列應計退職金準備,並於民國

99

度提撥至退職準備金專戶。

(四)自民國

98

9

1

日起,本基金會依據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月按薪資所屬投保級距之

7%

提繳勞

工退休金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

之金額並視其勞工退繳退休金年資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本基金會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度依上

開勞工退休條例所認列提撥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

17,806,629

元及

10,769,38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