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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者。
2.
即將到期且利率變動對其價值之影響甚少者。
本基金會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基礎所編製。
(五)備抵呆帳
長期放款、催收款及其相關應收利息之備抵呆帳提列,係依本基金會「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要點」考量個案放款之風險程度予以評估提列。
(六)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1.
屬權益性質者係採交易日會計,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
2.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以公平價值評價且其價值變動列為當期損益。上市
/
上櫃股
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資產負債表日公開市場之收盤價為公平價值。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1.
屬權益性質之投資係採交易日會計,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並加計取得之
交易成本。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以公平價值評價,且其價值變動列為淨值調整項目,累積之利益或損失於金
融資產除列時,列入當期損益。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資產負債表日公開市場之收盤價為公平價值。
3.
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屬權益商品之減損減少金額,
認列為淨值調整項目。
(八)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1.
採交割日會計,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並加計取得之交易成本。
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3.
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且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
事件有關,則予以迴轉並認列為當期損益,該迴轉不使帳面價值大於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
成本。
(九)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惟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此減損金額不予迴轉。
(十)長期放款
本基金會以外幣計價之放款,係依實際貸放外幣金額按結匯日匯率予以折算入帳。
(十一)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凡支出效益及於以後各期之重大改良或大修支出,列為資
本支出;經常性維護或修理支出,則列為當期費用。處分固定資產時其成本及累計折舊均自帳
上沖銷,處分損益列入當期損益;折舊按估計經濟耐用年限,採平均法提列。主要資產耐用年
限為
3-10
年。
(十二)非金融資產減損
本基金會於資產負債表日針對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當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