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錄
77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財務報表附註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一、組織沿革
(一)本基金會係依 總統令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組織,於民國
85
年
6
月
29
日由外
交部核准設立,係承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裁撤後之民國
85
年
6
月
30
日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並於民國
85
年
7
月
12
日辦妥法人登記;另外交部從事對外技術合作發
展業務之「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併入本基金會。本基金會設立之宗旨係以
加強國際合作、增進對外關係、並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及人類福祉為目的。
(二)截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基金會員工人數為
138
人。
二、會計政策
本財務報表係依照本基金會之會計制度、下列所述之會計政策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重要會
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
(一)會計基礎
除政府專案經費為配合委託機關決算之需要,係按當年度實際支出數加上權責保留款作為當年度支
出數並按收支並列原則帳列收入外,餘係採權責發生制為入帳基礎;另,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其在平時採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調整之。
(二)外幣交易
本基金會之會計記錄係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外幣交易事項係按交易當日即期匯率折算成新臺幣入
帳,其與實際收付時之兌換差異,列為當期損益。期末並就外幣銀行存款、外幣應收款項及國庫尚
未撥付數之委辦計畫應付保留款,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
列為當期損益;其餘外幣資產,則依交易日之歷史匯率衡量。
(三)資產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1.
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資產;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者為非流動資產:
(
1
)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
3
)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者。
(
4
)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除
外。
2.
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
(
1
)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
(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者。
(
3
)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
(
4
)不能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四)約當現金
約當現金係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