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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帳面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可回收金額係指一項資產之淨公平價值或其使
用價值,兩者較高者。當以前年度認列資產減損之情況不再存在時,則在以前年度
提列損失金額之範圍內予以迴轉。
(十三)員工退職金
1.
本會原對正式聘用之編制人員訂有員工退職撫卹辦法,每月按員工月支報酬
7
%
提撥退職準備金,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該退職準備金並未列入本會資產項
下。惟自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起,本會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爰依我國「勞工退
休金條例」所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每月按薪資所屬投保級距之
7
%提繳勞工退
休基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不再提存至本會退職金專戶。
2.
本會退休金辦法屬確定提撥退休辦法者,則依權責發生基礎將應提撥之退休基
金數額認列為當期之退休金成本。
(十四)所得稅
係依據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計算所得稅;對
於以前年度之溢、低估數,列為當年度所得稅費用之調整項目。
(十五)或有保證損失準備
本會依外交部核定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
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規定,為民間業者辦理授信之保證案件,依「財團法人國際
合作發展基金會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要點」考量個案之風險程度予以提撥
保證責任準備。
(十六)收入及成本
收入
(
含收受政府機關與所得有關之捐助
)
於獲利過程大部份已完成,且已實現或可
實現時認列。相關成本配合收入於發生時承認。費用則依權責發生制於發生時認列
為當期費用。
(十七)會計估計
本會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業已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對財務報表所列金額
及或有事項,作必要之衡量、評估與揭露,其中包括若干假設及估計之採用,惟該
等假設及估計與實際結果可能存有差異。
(十八)交割日會計
採用交割日會計時,對於交易日及交割日間公平價值之變動,屬以成本或攤銷後成
本衡量者,不予認列,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認列為當
期損益。
三、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應收款項
本會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採用新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
處理準則」,就應收款項等債權,於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認列減損損失,此項會計原則變動
對本會民國
100
年度財務報表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