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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財務報表附註
民國
101
年及
100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一、組織沿革
(一)本會係依 總統令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組織,於民國
85
年
6
月
29
日
由外交部核准設立,係承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民國
85
年
6
月
30
日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並於民國
85
年
7
月
12
日辦妥法人登記;另外交部從事
對外技術合作發展業務之「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併入本會。本基
金會設立之宗旨係以加強國際合作、增進對外關係、並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及人
類福祉為目的。
(二)截至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會員工人數為
123
人。
二、會計政策
本財務報表係依照本會之會計制度、下列所述之會計政策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
(一)會計基礎
除政府專案經費為配合委託機關決算之需要,係按當年度實際支出數加上權責保留款
作為當年度支出數並按收支並列原則帳列收入外,餘係採權責發生制為入帳基礎;
另,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在平時採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調
整之。
(二)外幣交易
本會之會計記錄係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外幣交易事項係按交易當日即期匯率折算成
新臺幣入帳,其與實際收付時之兌換差異,列為當期損益。期末並就外幣銀行存款,
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其餘
外幣資產,則依交易日之歷史匯率衡量。
(三)資產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1.
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資產;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者為非流動資產:
(1)
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3)
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者。
(4)
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
其他限制者除外。
2.
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
(1)
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者。
(3)
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
(4)
不能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