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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

為整合援外資源,經行政

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三讀

通過「國際合作發展基金

會設置條例」。

1996

1

15

日總統明令頒布生

效後,「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7

1

日正式成立,海合會及海

外會則分別裁撤。

資金來源

合作對象

計畫規劃準則

初始成立基金約新臺幣

1 1 6

億元,係由海合會

及海外會裁撤決算後淨值捐贈及外交部預算核

撥。計畫及業務資金來源包括自有基金及孳息

收入、政府或其他機構委辦經費。現有淨值為

新臺幣

1 5 7

2,918

萬元。

呼應國際發展趨勢

運用比較優勢項目

結合公私部門資源

強化合作夥伴關係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國際機構或其指定之機

關或團體。

為將核心策略具體落實至日常業務中,各項工作計畫

應將提高援助計畫的有效性與實際成果,作為執行的

原則與目標,並依據

5

項準則進行規劃(如右圖)。

策略

159

實地執行

派駐海外

的專業夥伴

116

國內

本會預算

編制員額

31

合作國家數

1995

1996

遵守「一致性」

準則

落實「諧和性」

準則

落實「在地化」

準則

以多元觀點增進

合作夥伴關係

統籌運用

本會資源

落實

計畫導向

複製

成功經驗

兼顧效益

與效率

確保計畫成果

移轉後

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