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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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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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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措施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秘書長  核定
民國98年11月20日核定
                                                              民國99年8月12日修訂
                                                              民國103年9月11日修訂
民國112年6月13日 修正

 

一、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提供受僱員工、派遣勞工、實習生、技術生(以下簡稱工作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工作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受僱員工、合作對象…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工作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之態樣如下:
(一)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或物品。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四)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五)強制性交、性攻擊或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六)其他意圖挑逗或滿足性慾,以肢體或明示、暗示之語言、圖畫、影片或其他方法,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之行為。

三、 性騷擾事件發生於本基金會工作場所內,但行為人非本基金會工作者時,本基金會應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法律協助。

四、 本基金會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工作者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工作者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工作者於非本基金會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時,本基金會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五、 本基金會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本基金會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28764832
        申訴傳真:28766467
        申訴電子郵件信箱:accuse@icdf.org.tw
        性騷擾行為人為代表本基金會行使管理權之人或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時,工作者或求職者除依前項規定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六、 本基金會應利用集會、廣播或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適時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且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七、 本基金會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委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基金會秘書長或由其授權代理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倘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本基金會人力資源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五名由主任委員就本基金會受僱員工及外部專家派(兼)任,委員中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八、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九、 前條申訴書及言詞申訴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十、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條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十一、 申委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 性騷擾申訴案件提出後,主任委員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確認是否受理,依本辦法第十五條不予受理之申訴案件,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訴人,並應提報申委會備查;依本辦法規定應予受理之案件,應即進行調查;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二)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並應將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申委會。
(三) 專案小組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將調查報告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申訴案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必要時得請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或學者協助。
(五)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六)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 申委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申委會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經申訴人同意後,申委會得決議暫緩調查或決議,不受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十一) 申委會對申訴案件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將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理。
(十二) 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單位主管。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基金會工作者性騷擾時,本基金會於受理申訴後將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十二、申委會作成決議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三、申委會應於申訴提出之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委會應將調查結果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相對人,並應註明對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申委會提出申復。
           提出申復者應附具書面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影本,向申委會為之。申委會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議;有理由者,由申委會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四、申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申委會決議提出申復:
(一) 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 申委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 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議者。
(四) 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 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 為決議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 為決議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 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十五、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或有本辦法第十條之情事,逾期未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結案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十六、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申委會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基金會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十七、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之委員,有下列情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委會申請令其迴避。

十八、本基金會對申委會之決議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且不得因工作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九、申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另參與調查之專家及學者,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二十、申委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一、本辦法經秘書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 更新日期: 2023/06/15
  • 點閱次數: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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