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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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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服務工作團計畫說明
海外服務工作團計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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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計畫說明

設立經過

前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993年7月開始規劃籌設類似美國和平工作團﹙Peace Corps﹚之國際志願服務者派遣組織,並於1994年經行政院通過設置「海外經貿志願工作團」,遴選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前往我國友邦服務。1996年7月1日本基金會成立,並承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裁撤後之業務,原海外經貿志願工作團更名為「海外服務工作團」。迄今,「海外服務工作團」已派遣海外志工共計861名人員,赴非洲、中南美洲、亞太及加勒比海地區等47個友邦及友好國家提供志願服務。 (前往計畫頁面)

志工派遣程序

本會針對合作國政府或單位向我駐館或代表處提出之志工需求進行效益及安全等事項評估,並據以招募適任人才進行派遣。

志工服務類別

原則以本會6大業務優先領域招募及派遣志工,包含:

1.農業

2.公共衛生

3.教育

4.資通訊

5.環境

6.中小企業倘您具其他特殊專才及技能,請提供相關證照或證明文件另洽詢本會。

志工派遣類別

本會依據志工派遣時間及目的區分為長期志工及專案志工,說明如下:

1.長期志工:依據友邦或友好國家之需求及志工意願,選派適任志工赴海外服務,服務時間以連續達1年(含)以上為原則,最長不超過2年。

2.專案志工:配合本會計畫及友邦或友好國家專案需求,派遣符合計畫所需背景或專長之志工協助執行計畫,派遣時間以計畫所提需求而定。

志工招募方式

目前本會志工招募方式共有以下兩種,說明如下:

1.長期志工:長期志工招募活動依派遣區域每年度分二梯次進行招募,透過報名、書面審查、面試甄選及服務前教育訓練等程序,經本會評估皆完成後始得成為本會志工接受派遣。

2.專案志工:本會不定期辦理專案志工招募活動,依照本會計畫需求公布所需之學經歷背景及專業資格,透過報名、書面審查、面試甄選及相關教育訓練等程序,經本會評估皆完成後始得成為本會志工接受派遣。

報名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原則上不超過65歲,﹙男性需役畢﹚,國內、外大專畢業或具5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且諳英文或其他外語者,均可報名參加本會長期及專案志工招募。

志工權利與義務

■訓練

本會將安排通過招募甄試者參加服務前教育訓練(包含國內及駐地服務前教育訓練,另並視所需安排語言訓練)。

■交通

志工於赴任及任滿返國時,本會各提供台灣與合作國家間之最直接航空路線經濟艙機票單程機票1張。志工簽約期間累計達1年且經本會確認通過評量、確定與本會續約者,本會於志工在駐在國服務滿1年時,提供台灣與駐在國間之最直接航空路線返國經濟艙來回機票1張供返國報到之用。

■保險

本會海外志工均享有海外醫療及意外等保險。

■津貼

志工於海外服務期間由本會發給生活津貼,由服務單位提供住宿﹙派駐國無法提供者將由本會提供房屋津貼﹚,簽約服務滿1年以上之志工將於約滿後發放調適津貼,以協助志工重返國內升學或就業。

■休假

志工簽約每滿1年,除駐在國例假日外,可享有15個工作日之休假,但赴任第1年之休假,須自志工啟程赴任離開我國國境之日起服務滿3個月後,始得開始實施;志工之合作單位為學校,且配合學校教學課程須於每學期結束後實施放假者,志工應於學校學期與學期間之假期實施休假,本會不提供額外之休假;派遣服務期限未達1年之志工除駐在國例假日外,無前述休假,服務滿1個月,自次月起,每個月得休假1天,休假得累計使用。本會提供之休假包含志工離境所需之路程時間,即離開駐地日為休假起算日,返抵駐地日為休假最終日。

■義務

志工在服務期間應秉持奉獻精神,遵守相關之各項規章,除配合國內、外服務單位及駐外機構作業外,不得有違反國家政策及國家利益之行為,並應遵守派駐國當地法律及尊重其風俗習慣,維護團體榮譽。

參加辦法(志工報名)

本會各類志工招募及報名資訊及儲訓志工訓練活動,將不定期刊登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 (https://www.icdf.org.tw/wSite/lp?ctNode=31381&CtUnit=117&BaseDSD=7&mp=1)。

■聯絡方式

專用信箱:
tov@icdf.org.tw

  • 更新日期: 2024/02/21
  • 點閱次數: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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