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簡介/計畫說明
設 立 經 過
為促進世界繁榮、進步,同時協助我友好合作國家經濟發展及擴大辦理我國際合作業務,前經濟部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993年7月開始進行籌設類似 美國和平工作團﹙Peace Corps﹚之國際志願工作組織,並於1994年經行政院通過設置「海外經貿志願工作團」,遴選乙批志願工作者﹙以下簡稱志工﹚前往我國友邦服務,希望藉由海外服務工作團志工之專業知能及技術,服務各合作國家,以期促進當地社會及經濟之發展,同時志工本身亦可擴展自我經驗,增進與當地人民之相互瞭解,建立雙邊人民長遠友誼。本項計畫不但具有深遠之意義,也為台灣積極回饋國際社會的行動開創一項新的里程碑。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996年7月1日改制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原海外經貿志願工作團亦變更名稱為「海外服務工作團」。截至2007年底止,「海外服務工作團」已派遣長短期志工共計309名人員,分赴非洲、中南美洲、亞太及加勒比海地區超過30個友邦服務。
志工派遣服務申請程序
海外服務工作團派遣志工前往服務之國家為我友好合作國家,包括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合作國家,或合作國政府有意與我共謀經濟發展與提升雙邊實質關係之非邦交國家。申請國合會海外服務工作團之服務,應由合作國政府向我駐當地之大使館或代表處提出申請,並經由國合會與合作國政府簽訂派遣協議且洽定派遣計畫,俟雙方洽定服務內容後,國合會即派遣志工前往服務。
志工服務類別
海外服務工作團之服務類別,以促進合作國家經濟發展為原則,主要包括下列各項︰中小企業、農企業、城鄉發展、環境保護、衛生醫療、資訊科技發展協助、教育文化交流、人力資源開發與特殊技藝等。
志工派遣類型暨資格
為使志工服務業務更具機動性及效率性,目前志工依服務期限長短分為長期志工與短期志工兩類,茲分述如下:
■長期志工:
本會每年依據合作國家之需求,招募適任之人員前往服務,服務期限原則上以二年為限。
■短期志工:
依據合作國之特殊需求,並配合本會相關業務或計畫而招募志工,服務期限以一至三個月為原則。
■資格
凡台灣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需役畢﹚,國內、外大專畢業或具五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且諳英文或其他外語者,均可參與長期或短期志工。另目前仍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亦可參加。
志工權利與義務
■訓練
為加強志工對於海外服務工之認識,本會將不定期開設相關課程,有興趣參與本會海外志工計畫者,依個人時間安排參與本會課程,達一定之課程研習時數者,得參與本會志工派遣活動甄選,資格符合者可赴海外服務,另針對二年期之長期志工,本會另安排國外語言訓練課程。
■交通
本會提供長期與短期志工赴任及任滿之來回機票乙張,另長期志工於赴任滿一年後,本會另提供往返台灣之休假機票乙張。
■保險
長期與短期志工均享有健保、醫療及意外等保險。
■津貼
長期志工
於海外服務期間由本會發給生活津貼、由服務單位提供住宿﹙派駐國無法提供者將由本會提供房屋租金﹚、每月另提供調適津貼於任滿後發放予志工,以協助志工重返國內升學或就業。
短期志工
於海外服務期間由本會發給生活津貼、由服務單位提供住宿﹙派駐國無法提供者將由本會提供房屋租金﹚。
■休假
長期志工服務滿一年,可享有10日休假,並由本會提供駐地往返台灣直線航程之休假機票一張;短期志工則無休假。
■義務
志工在服務期間應秉持奉獻精神,遵守相關之各項規章,除配合國內、外服務單位及駐外機構作業外,不得有違反國家政策及國家利益之行為,並應遵守派駐國當地法律及尊重其風俗習慣,維護團體榮譽。
參加辦法
■志工人才資料庫
為建立及開拓本會志工人才資料,並使有意願參與本會海外志工之人員可隨時向本會提出服務申請,可以直接索取書面簡章或前往本會於網站設立之志工人才資料庫進行線上報名(請至http://www.icdf.org.tw填寫報名表)。本會將俟需求再行通知報名者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