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ICDF宣導圖
English Version TAIWAN ICDF
計畫簡介團員服務守則

1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應秉持奉獻精神,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恪遵紀律,維護團體榮譽,不得有違反國家政策及國家利益之行為,並應遵守派駐國當地法律及尊重其風俗習慣。

2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應遵守本基金會訂定之各種規章、制度、要點及辦法,並須服從國內、外所服務單位及各駐地督導單位之指揮、命令及監督。

3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應保守業務機密、無論是否其經辦事項,非經正當授權,均不得對外洩露。

4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未經所服務單位主管之同意,並向各駐地督導單位及本基金會報備在案者,不得為其他公私團體及個人提供直接或間接之服務。

5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不得另行應聘或以其他事由離職並滯留國外,如因故無法繼續工作,應立即接受本基金會之安排返國辦理解約。

6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未經所服務單位主管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出差及請假均須按本基金會及所服務單位之相關規定辦妥手續。

7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絕對禁止經營或兼營商業或任何其他營利事業與活動。

8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不得有侵吞公款及侵占公物之不法或不當行為,如有可資證實之違規行為,志工須負賠償之責任及接受派駐國及我國法律之處分。

9   志工於服務期間屆滿時,除為配合工作需要經本基金會同意並延長服務期間者以外,應於服務期間屆滿時即依約返國,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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