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ICDF宣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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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 規定訂定之。

二、為配合我國整體國際合作發展作業,以促進友我國家或地區之經濟發展及社會福利,特設置海外服務工作團(以下簡稱服務團)。

三、本辦法所稱海外服務工作團團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依本辦法志願派赴海外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達成本辦法宗旨之志願工作者。   

四、服務團隸屬本基金會,設團長一人,由本基金會秘書長兼任,志工名額視實際需要派任。

五、志工之派遣以與我簽有志工協定之國家為原則 。惟因特殊情況或配合政策 ,且在能保障志工安全前提下,得在報經本基金會主管機關同意後,彈性放寬此一限制。
   
六、志工之派遣計畫及名額,應依據合作國之需求,由駐外館處加註意見,並經本基金會評估後擬定,併本基金會核心工作計畫報董監事會核定後據以實施。

七、服務團年度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基金會應依派遣計畫內容,以補助業務經費方式委請我駐外館(處)協助或駐外技術團負責管理志工相關業務,必要時本基金會得設置監督單位,並得派員定期查核志工業務。

九、辦理志工之人事作業及管理等相關規定,由本基金會另訂之。

十、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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