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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為進一步加強與貝里斯、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共和國、瓜地馬拉共和國、宏都拉斯共和國、尼加拉瓜共和國(以下簡稱中美洲國家)之關係;鑒於中華民國表示有意成為中美洲統合體(SICA)會員;鑒於中美洲國家盼經由擴大與增加經濟、貿易及投資合作加強與中華民國之關係;鑒於中華民國與中美洲國家咸認成立一長期運作之「中華民國-中美洲經濟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將為達成上述合作之一種方式,並將嘉惠中美洲國家;鑒於中華民國已提供中美洲經濟統合銀行(CABEI)五千萬美元貸款,用於中美洲國家中小企業發展,且中美洲經濟統合銀行決定將此貸款放貸利息差額中所孳生之兩個百分點利潤捐於本基金。 爰此,締約各方同意下列事宜: 第一條:基金之成立締約各方同意在中華民國台北或本協定第五條所述董事會決定之地點成立本基金。 第二條:基金之目的本基金成立之宗旨包括提供中美洲國家財政及其他資源,及透過本協定第四條所列之特定計畫,以促進及加強締約各方間之經貿及投資合作關係。 第三條:基金之資金來源★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每年出資美金二千萬元,為期十二年,第一筆將於公元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撥付,第十二筆將於公元二○○九年九月一日撥付。 第四條:基金收益之運用★除非締約各方另行同意,否則僅基金收益得以運用,締約各方所提供之本金應永久保留。 第五條:基金之管理★基金設董事會,由本協定締約各方指派乙名董事及中美洲統合體所派代表乙名組成,董事長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擔任,中美洲各國外交部長擔任董事會董事。 第六條:計畫之選定程序★締約各方同意依下列程序選擇計畫: 第七條:例行報告基金秘書處每年應向董事會提出基金營運報告。 第八條:會計及稽查基金應採國合會之會計制度,其財務報告應委由會外公正之會計師作年度簽証。 第九條:其他條款★基金營運程序應由基金秘書處備妥後,送交董事會核定施行。 本協定以中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繕製,三種文字同一作準,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於中華民國台北市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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