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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為進一步加強與貝里斯、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共和國、瓜地馬拉共和國、宏都拉斯共和國、尼加拉瓜共和國(以下簡稱中美洲國家)之關係;鑒於中華民國表示有意成為中美洲統合體(SICA)會員;鑒於中美洲國家盼經由擴大與增加經濟、貿易及投資合作加強與中華民國之關係;鑒於中華民國與中美洲國家咸認成立一長期運作之「中華民國-中美洲經濟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將為達成上述合作之一種方式,並將嘉惠中美洲國家;鑒於中華民國已提供中美洲經濟統合銀行(CABEI)五千萬美元貸款,用於中美洲國家中小企業發展,且中美洲經濟統合銀行決定將此貸款放貸利息差額中所孳生之兩個百分點利潤捐於本基金。

爰此,締約各方同意下列事宜:

第一條:基金之成立

締約各方同意在中華民國台北或本協定第五條所述董事會決定之地點成立本基金。

第二條:基金之目的

本基金成立之宗旨包括提供中美洲國家財政及其他資源,及透過本協定第四條所列之特定計畫,以促進及加強締約各方間之經貿及投資合作關係。

第三條:基金之資金來源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每年出資美金二千萬元,為期十二年,第一筆將於公元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撥付,第十二筆將於公元二○○九年九月一日撥付。
★中美洲經濟統合銀行依據本協定前言所規定之累積捐助金額在公元二○○九年以前應達約美金四百八十五萬元。
★中華民國及中美洲各國未來均有權依董事會所訂條款繼續捐助本基金。

第四條:基金收益之運用

★除非締約各方另行同意,否則僅基金收益得以運用,締約各方所提供之本金應永久保留。
★基金收益之使用限於支應下列特定計畫:
. 分享中華民國與中美洲國家總體及個體經濟發展經驗之計畫。
. 中美洲區域經貿整合與發展計畫之設計、研究與準備。
. 中美洲各國社會經濟發展計畫之可行性研究。
. 總體及部門改革之政策與機構發展計畫,包括但不限於對貿易、投資及稅務制度之改進。
. 提昇公共部門之執行能力。
. 在中華民國研習經濟發展及其它相關訓練之獎助金計畫。
. 支應設於台北之「中美洲經貿辦事處」之營運經費。
. 本基金管理費用。
. 其他由本協定第五條所述董事會決定之項目。

第五條:基金之管理

★基金設董事會,由本協定締約各方指派乙名董事及中美洲統合體所派代表乙名組成,董事長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擔任,中美洲各國外交部長擔任董事會董事。
★基金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惟董事長得視需要召開特別會議。
★基金成立秘書處,地點設於中華民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內,秘書處由執行秘書負責,配以若干職員(職員自國合會現有職員中選任)。基金執行秘書任期五年,需具備董事會認可之經驗與資格。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基金收益由國合會儲存專戶管理。

第六條:計畫之選定程序

★締約各方同意依下列程序選擇計畫:
. 基金秘書處每年應預估可運用資金額度並通知董事會。
. 凡董事會之董事均有權向基金秘書處提出計畫建議書,說明計畫內容、執行單位及實施日程,並視需要提具成本效益分析。
. 基金執行秘書應將上述計畫建議書送交董事會審核;一俟核定,即由國合會代表基金依規章撥款。

第七條:例行報告

基金秘書處每年應向董事會提出基金營運報告。

第八條:會計及稽查

基金應採國合會之會計制度,其財務報告應委由會外公正之會計師作年度簽証。

第九條:其他條款

★基金營運程序應由基金秘書處備妥後,送交董事會核定施行。
★董事會有權解散本基金,並對基金資源作適當之處理。
★董事會應制訂相關管理規則及規定。董事會所作之決議應經所有董事一致同意。
★除非中美洲國家之董事另行指派人選,中美洲各國駐華大使將代表各董事出席會議。

本協定以中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繕製,三種文字同一作準,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於中華民國台北市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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